峨眉山佛教协会章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峨眉山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EMEISHAN 英文缩写:B.A.E
第二条 本会是峨眉山市境内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又是统一领导峨眉山全山寺院,僧众自主管理的组织实体。根据全山寺院分散的特点,实行峨眉山佛教协会统一领导下的分片区寺院管理的两级管理体制。佛协统管全山寺院的教务、人事、经济和财产;片区寺院在佛协领导下,管理所属寺院内部事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佛教教务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本会宗旨为:协助党和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和峨眉山佛教文化,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以“五个建设”为准则,加强僧团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各民族僧众信众,实践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本会及全山各寺院宗教活动场所、佛学院校、峨眉山佛教文化、各项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团结全山僧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组织领导全山僧众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坚持独立自办,抵御渗透,反对分裂,弘扬正法,反对邪教。
4.加强寺院管理和自身建设,严肃清规戒律。制订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教育和引导僧众发普贤愿行,严持戒律,恪守“六和”,福慧双修,感报“四恩”,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积极培养僧伽人才,提高僧众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化古迹。
6.组织领导全山僧众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搞好自养服务事业。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峨眉山大佛禅院(目前暂设报国寺)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的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宗旨、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各片区寺院。片区寺院召开民主管理小组会议协商提名推荐,经僧众大会推选或直接召开僧众大会推选,报峨眉山佛教协会审核决定。
第九条 理事会是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礼请名誉理事);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常务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5.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召开理事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日常会务的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5.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理事缺额情况或特殊需要,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召开理事会议选举或决定。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根据需要决定的事项不定期举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它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2.督促和检查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对峨眉山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护法居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关工作部门。根据峨眉山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自养收入
2.社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制度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四川省佛教协会制定的《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佛教寺院财务管理办法》、《四川省佛教寺院会计制度》等文件规定,制订《峨眉山佛教协会寺院管理办法》和《峨眉山佛教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山寺院和资产,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和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峨眉山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峨眉山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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