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元祝代表:关于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的议案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峨眉山乐山大佛旅游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马元祝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案由
2010年3月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海南省代表团提出议案,建议制定自然保护法律,建立科学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建立规划控制和分类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土地权属解决机制,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健全评审、评估制度。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草案建议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专门邀请海南省代表团派代表参加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结合草案起草的思路介绍议案办理。
此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进行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配合常委会做好草案的修改和审议工作。目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鉴于目前我国自然遗产保护形势的紧迫性,有必要加快《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程序。
(一)《自然遗产保护法》立法调研和论证的进展
《自然遗产保护法》的起草过程中, 全国人大环资委多次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和沟通,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切实落实常委会领导指示精神,反复听取有关院士及专家的意见,对法律名称、术语调整范围、与现行相关条例的关系和主要法律制度等重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研讨和反复论证,在起草中认真吸收了人大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经环资委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两次审议,原则通过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2010年11月初,环资委又赴海南省专门调研,向海南省代表团报告了结合自然遗产保护立法办理代表团议案的情况,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过程中,充分采纳了海南省代表团议案的建议。
(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的紧迫性
1、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由此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自然遗产资源保护地周边商业和旅游业的过度开发加速了自然遗产资源的损耗,自然遗产环境的不断恶化,使我国珍贵的自然遗产资源面临严重的威胁,也引起了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相关国际自然保护组织的关注和担忧。
2、长期以来,我国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方面忽视了对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特别是通过国家立法层面。截至目前,仅有以原则性规范为主的《文物保护法》,而针对我国自然遗产资源保护的法律仍是空白。立法的滞后,致使我国自然遗产资源管理缺乏统一的法律框架,监督和协调机制乏力,使我国目前各类自然遗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难以起到实效。
3、目前,迫切需要解决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存在的问题:一、社会对自然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二、自然遗产保护规划制度不健全;三、对破坏自然遗产的行为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四、保护措施的针对性不强;五、自然遗产保护与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矛盾难以依法协调;六、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自然遗产保护责任不落实。
4、我国自然资源保护地资金投入机制尚不健全,长期以来,自然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没有规范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尽管上世纪末,国家财政部门设立了自然保护区专项补助资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每年由国家财政拨付专项补助资金1000万元,但管理和资源保护资金杯水车薪,无法保障。此外,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机制不健全,存在着部门之间不平衡、资金使用不合理等问题。很多地处老少边穷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长期得不到财政拨款,缺少资金支持渠道,致使管理和保护资金严重匮乏,极大地影响了自然遗产资源正常的保护、规划和管理。
二、案据
《自然遗产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以来。经环资委多次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和沟通,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反复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对涉及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研讨和反复论证,并经环资委第十九次和第二十二次全体会议两次审议,原则通过了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据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三、方案
以国家立法的方式对我国自然遗产资源加以保护,是对我国无法再现和独一无二性的自然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的重要保障,是尊重人类文明的体现和社会进步的要求。鉴于我国自然遗产资源管理和保护面临的紧迫形势,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抓紧立法工作,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遗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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