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武术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峨眉武术联合总会”, 英文名称Emei Wushu Federation,缩写EWF。
第二条 性质:
本会由峨眉山佛教协会、西昌光福寺、彭洲三昧禅林等发起,以峨眉山佛教协会为主体成立的一个集研究、传承和弘扬峨眉武术的非营利性社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政上服从峨眉山佛教协会监督,业务上接受国家相应武术运动管理机构指导。
第三条 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海内外所有崇尚武德热爱武术运动同仁,以继承和发展峨眉武术,培育民族情操、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 本会注册登记机关为峨眉山市民政局。
第五条 注册地址:
峨眉山市大佛路27号(大佛禅院)内;
邮编:614200;联系电话:0833-5565117
第二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 组织大型竞赛和武术汇演;
(三) 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培训;
(四) 进行国际武术交流和发展相关产业;
(五) 认证和颁发峨眉武术段位;
(六) 做好武术与禅、茶、养生等方面的文化研究;
第七条 本会所有业务实行“三自” 原则,即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章
第三章 会员、段位制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峨眉武术,为发展峨眉武术出力献策。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及分会设立原则: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
(三)会员证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
(四)发展团体会员或建立分会应按照由近及远原则,建立分会按照《分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分会章程》另附);
(五)本会在四川省境内不设省级(一级)分会,可在各市、地、州设二级分会,县市设三级分会,有条件的学校或社团可设二、三级分会,外省可设立省级分会。国内各地所设分会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国外可设以所在国国名为称谓的国家级分会,所有分会均按《分会章程》以“峨眉武术 分会”称谓进行注册登记,分会设立须循序渐进;
(六)设立一级分会必须要五百以上会员;设立二级分会必须要有三百以上会员;设立三级分会必须有一百以上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咨询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每年享受二次免费参加总会组办与峨眉武术相关的研修讲座;
(七)各分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责任自负;
(八)各分会会长和秘书长当然成为总会理事,享有优先进入常务理事会的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所有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时交纳会费(每四年交纳一次);
(五)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 恪守本会技术机秘。
第十三条 峨眉武术段位制:
本会会员方能申报峨眉武术段位制;
一至三段按统一教材进行普及,四至六段可由各分支流派按自身特点制定考核标准。对习武五年以上具备较强技能的会员,采用考核套段形式以确定其段位;
组织编写扼要实用、操作性较强的峨眉武术段位制中英文教材;
峨眉武术段位制专用服装,一至三段为一种形式,四至六段采用另一种形式,以腰带的不同来区分段级。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注册机关批准同意,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代表总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传媒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传媒形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会采用常务理事会负责制,会长为常务理事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二)从事和关爱峨眉武术,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注册机关批准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必须由有组织能力、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福慧双修,在教内外颇有影响的法师(僧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注册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审核和管理总会财务;
(五)副会长职责;
1、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工作,会长不在期间代行会长职权。
2、副会长按照“会长分工负责制”切实做好份内工作,完成会长交办任务。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总会办公室和对外宣传,协助会长处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会实际需要,本会特设“四大执事”职位。四大执事由峨眉武术代表人物组成,负责决定实施本会业务上的重大事务,直接对会长负责。执事除受党纪国法处分或违反本章程外,终身享受其资格。
第五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段位制收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核准业务范围的服务;
(五)利息;
(六)影视制作、光碟、书籍、器材、武术服装;
(七)其他收益。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和段位制费用(一级团体会员每年三千
元,二级团体会员每年二千元,三级团体会员每年一千元,个人会员每年五十元,团体会员单位所收个人会费50%应上交给总会。段位收费标准暂定为一段一百元,每升一段增加一百(即:二段二百元,三段三百元,以此类推)。团体会员单位所收段位费70%应上交给总会)。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非盈利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会计监督。财会人员如有调动或离职须进行交接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峨眉山佛教协会监督。资产属于国家划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等,须接受有关部门审计,并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注册机关和有关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总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总会对外招聘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务合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规定。
第六章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需解散、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在峨眉山佛教协会和社团登记注册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峨眉武术联合总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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